2014年5月14日 星期三

拍手部隊

《大英百科》11版的詞條「claque」(拍手部隊)描述羅馬暴君尼羅在劇場上軋一角時,暗中安插5000名士兵為君王喝采。到了16世紀,羅馬的拍手部隊啟發了法國劇場雇用「職業拍手」來捧,甚至還有專人代理業務。
張俊盛,〈今日貼文,明日新聞〉,《科學人》,147(臺北,2014年5月)。

2014年5月11日 星期日

楊芳燕,〈明清時期的「國家」與「社會」:摘要介紹山田賢對日本「地域社會論」研究的評述〉

本文乃筆者為「明清研究」網頁英文版所撰之"The State and Society in Ming-Ch'ing China: Summary of a Critical Survey by Yamada Ken"一文的中文節錄。欲取讀原文,請至該網路英文版的"Activity"下,選擇 "Related Activity"。

過去二十年間,日本學者的明清史研究,有了一個重大的改變,即若干學者所謂的「地域社會論」研究的興起。關於這個新研究取向所涉及的方法論問題,山田賢在1998年發表於《歷史評論》(580號)的一篇文章裡,曾提出了一些批判性的回顧與反省。這篇文章已由太城佑子譯成中文並發表於《暨南史學》第二號(1999年6月),題名為「中國明清時代『地域社會論』研究的現狀與課題」。底下筆者將根據太城的譯文,以國家與社會之關係為主軸議題,摘要介紹山田的評述。

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包茂宏,〈中國環境史研究:伊懋可教授訪談〉

按語

伊懋可是當代著名的歷史學家,擅長中國」經濟史、文化史和環境史。1938年生於英國劍橋,1968年從劍橋大學獲得博士學位。先後任教於哈佛大學、格拉斯各大學、劍橋大學,1972—1989年在牛津大學教授中國史並擔任亞洲研究中心主任多年,從1990年起在澳大利亞國立大學亞太研究院任中國史和亞太區域史教授和召集人。主要著作有:《中國歷史的模式》、《中國文化地圖》、《另類歷史:從歐洲視角看中國論文集》、《華人世界變動著的歷史》、《帝制後期中國的城市》、《積漸所至:中國環境史論文集》。70年代提出的「高度平衡陷阱理論」在西方中國研究領域影響很大。近年來致力於中國環境史研究,成就斐然,即將出版專著《大象的退卻:從環境角度看中國歷史》。

伊懋可教授治學嚴謹,富有洞見,對中外環境史研究狀況都很熟悉。在生活中熱愛自然,樂觀幽默。本人提出採訪要求後,他愉快地接受並熱情認真地回答了我的提問。現將訪談錄譯出發表,以饗讀者。相信會對我們的環境史研究有所借鑑和幫助。

黃宗智,〈中國的「公共領域」與「市民社會」?——國家與社會間的第三領域〉

「資產者公共領域」(bourgeois public sphere)與「市民社會」等概念,就其被運用於分析中國時的用法而言,預設了一種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二元對立。倘若堅持這一預設,我們就會冒這樣一種風險,即將此次討論會的論題化約成只不過是爭論社會與國家何者對所討論的現象影響較大。本文提出,哈貝馬斯自己實際上已給出另一種較為複雜的概念構造,它可以被發展為解決當下問題的一種辦法。我認為,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對立是從那種並不適合於中國的近現代西方經驗裡抽象出來的一種理想構造。我們需要轉向採用一種三分的觀念,即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存在著一個第三空間,而國家與社會又都參與其中。再者,這一第三領域隨著時間的變化而會具有不同的特徵與制度形式,對此需要作具體的分析和理解。我擬對這種第三領域在中華帝國、民國與當代中國不同時期中的一些實例做一簡要討論,而其間的一些觀點與經驗材料既采自我早些時候出版的有關華北鄉村和長江三角洲的著作,也采自我目前正進行的有關民事審判和鄉土社區(rural community)變遷的兩個研究項目。

2014年5月2日 星期五

朱英,〈近代中國的「社會與國家」:研究回顧與思考〉

一、從理論的爭議到專題研究的開展

所謂「社會與國家」,是伴隨著西方市民社會和公共領域理念引入中國而產生的一種新的理論體系,也可稱之為一種理論分析框架。20世紀90年代初,西方學術界對中國市民社會的討論已非常熱烈,中國也有少數學者開始注意這一問題,並對西方的市民社會理論進行介紹和論析而將之引入中國,同時也提出了在當代中國建構市民社會的初步設想。由於市民社會既是一種理論解釋模式,又是一種經驗史實,而且都是源於西方,因而當這一理論引入中國時,最初所面臨的問題主要是對其理論本身以及在中國是否具有適用性的爭論。

學者們之所以存在對市民社會理論的理解差異和多種論說,大概是因緣於西方這一理論形成的歷史原因和自身所具有的龐雜特點,再加上論者往往是出於各自論題的需求來加以解釋,「或援用洛克的社會先於國家因而國家受制於其對社會的承諾的觀點,或訴諸孟德斯鳩以及承繼了孟氏的托克維爾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觀點(即指社會由其政治社會予以界定,但作為政治社會的強大的君主制須受制於法治,而法治則需按分權原則獨立的『中間機構』來加以捍衛的觀點),或採用將洛克和孟德斯鳩的觀點融入其思想的黑格爾的觀點(即認為體現個殊性的市民社會獨立於國家,但在倫理上並不自足,從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國家對其加以救濟的觀點),或引證馬克思將黑格爾觀點頭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礎(市民社會)決定上層建築(含國家和意識形態)的觀點,以及主要接受黑格爾觀點並對馬克思『市民社會—國家』框架進行修正並在『基礎——上層建築』這一基本命題之外的上層建築內部提出一個關鍵的次位命題即『市民社會一國家』關係的觀點,或依據哈貝馬斯那種憑藉非馬克思思想資源但對市民社會做出民主闡釋的新馬克思主義觀點,等等不一而論。」[2]

徐茂明,〈六十年來明清士紳研究述評〉

提要

明清士紳研究已經走過60餘年的歷程,由於社會歷史環境的差異,中國、日本、美國等地區各自形成自己的發展階段和研究特色,但對現實的關注則是各國學者研究的共同出發點。60年來的士紳研究正逐步深化,趨於成熟,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士紳研究開始由簡單的政治評判向理性分析發展,西方社會科學的一些理論方法先後引入到歷史研究中來,一些社會學、人類學者也積極加入到這一研究隊伍。第二,由全國性的鳥瞰向區域性的探析發展。當然,六十年的士紳研究也存在一些偏頗和不足。其一,偏重於中短時段的研究,輕忽於長時段的整體考察。其二,偏重於士紳的政治角色,輕忽於士紳的文化功能。其三,偏重於籠統的研究,輕忽於深入的比較。其四,偏重於西方理論的應用,輕忽於本土化理論的建設。

鄧正來,〈國家與市民社會——一種社會理論的研究路徑〉



市民社會理念(idea of civil society)於今一、二十年間的復興與拓深,所要復興這並不是同一的市民社會概念:他們或援用洛克的社會先於國家因而國家受制於其對社會的承諾的觀點,或訴諸孟德斯鳩以及繼承了孟氏的托克維爾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觀點(即指社會由其政治社會予以界定,但作為政治社會的強大的君主制須受制於法制,而法治則須按分權原則獨立的「中間機構」來加以捍衛的觀點),或採用將洛克和孟德斯鳩的觀點融入其思想的黑格爾的觀點(即認為體現個殊性的市民社會獨立於國家,但在倫理上並不自足,從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國家對其加以救濟的觀點),或引證馬克思將黑格爾觀點頭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礎(市民社會)決定上層建築(含國家和意識形態)的觀點,以及主要接受黑格爾觀點並對馬克思「市民社會-國家」框架進行修正並在「基礎-上層建築」這已基本命題之外的上層建築內部提出一個關鍵的次位命題即「市民社會-國家」關係的觀點,或依據哈貝馬斯那種憑藉非馬克思思想資源但對市民社會做出民主闡釋的新馬克思主義觀點,等等不一而論。這種情況的發生,一是因為市民社會思想發展之脈絡在歷史上太過龐雜且缺乏系統的市民社會理論以及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市民社會理論所表示的側重點的差異,二是因為當下的論者或行動者往往都是根據一己的目的而擇取其所需要的理論資源的。然而,毋庸置疑的是,當下所要復興的市民社會理念,套用查爾斯·泰勒的話說,「並不是那個使用了數個世紀的、與『政治社會』具有相同含義的古老概念,而是體現在黑格爾哲學之中的一個比較性概念。此一意義上的市民社會與國家相對,並部分獨立於國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者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的領域。

霍新賓,〈近代中國市民社會問題研究述評〉

近代中國市民社會問題是近年中外史學界關注的熱點。所謂市民社會,不是廣義的社會概念,而是與國家相對應的特定範疇,它指的是個人、團體按照非強制原則和契約觀念進行自主活動,以實現物質利益和社會交往的、不受國家直接控制的民間獨立自治組織和非官方亦非私人性質的公共領域,亦稱公民社會或民間社會。[1]剖析、研究近代中國市民社會對建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型市民社會具有重要的參考和借鑑意義。鑑於此,本文擬對國內學者關於近代中國市民社會問題的最新研究成果作一初步梳理與考察,以期收「拋磚引玉」之效。

張海英,〈明清社會變遷與商人意識形態——以明清商書為中心〉

明清時期,是中國傳統社會面臨轉型,東西方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領域多方位的交匯碰撞時期。這一時期,社會經濟較之前代有了長足發展,商品流通規模,市場發育程度,以及商人資本的實力,都較以往社會有了很大提高。其中,明清時期大量區域性商人集團——商幫的出現,並成為社會不可忽視的一個群體力量,尤其令人關注。明清時期的社會變遷不可避免地影響著這一時期商人群體思想意識的變化,並對其經營與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同時,商人商幫的經營活動及生活方式,也影響著其活動地域的經濟發展、社會風氣以及社會思潮的變化。因此,對於這一時期商人群體的思想意識形態,我們應該予以重視。

到目前為止,關於明清時期(明朝至清鴉片戰爭前)商人思想意識的研究,國內外學者的研究角度,大多側重於明清時期各區域商幫的商業道德、經營方式、商人的倫理觀念、商人形象等方面[1],尚無專文以明清商書為資料,就明清時期商人群體的「意識形態」[2]作總體考察。本文擬從最能體現明清「商人意識形態」的明清商書入手,具體分析這一傳統社會面臨轉型的特殊時期,傳統文化對明清商人的影響,商人群體對於自身社會地位、社會角色的認知及其經本成果為復旦大學亞洲研究中心資助項目。營理念等方面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