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7日 星期日

羅威廉(William T. Rowe)著;鄧正來、楊念群譯,〈晚清帝國的「市民社會」問題〉

此次學術研討會以及時下所舉行的許多學術討論會,都關注著一個問題,這個問題就是「中國曾經存在過一個市民社會嗎?」即使從表面上看,我也承認這個問題深深困擾著自己。從一開始我就想知曉為什麼我們會感到有必要或能夠提出這個問題。我們是否有理由期望中國(或任何其他非西方歷史上的社會)曾經擁有或曾經獲致那些我們根據「市民社會」概念而綜合推演出來的態度、價值和制度呢?在提出這個問題時,我們難道於事實上不是在假設存在著一種社會政治發展的,超越地方文化特殊性的「常規」(normal)道路嗎?我們所希望發現的是否就是我們自己的那種具有特殊文化意義的發展道路的一個投影?或者甚而言之,我們所期望發現的是否就是那種被我們理想化了的自身道路的投影呢?我們的此一探究是否是在就一無可爭辯的主張做同義反復?這即是說,我們是否能設想出中國一系列的發展在本質上不同於我們稱許的早期現代歐洲的歷史?

2014年4月25日 星期五

劉石吉,〈小城鎮大問題:江南市鎮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壹、商品經濟的發展與小城鎮研究

最近十幾年來,由於「四個現代化」的進行,商品經濟及市場體制的強調,以戶營為主的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專業戶的發展,小城鎮的建設等,再度成為學術界熱烈討論的主題。[1]「小城鎮」基本上是一個經濟的範疇,同時又是歷史的與社會的範疇。它是歷史上生產力發展的結果,受到生產關係的影響。由於小城鎮依賴於城市,尤其依賴於鄉村,所以在性質上介於城市與鄉村之間:它把城鄉兩個不同的區域連結成為一個完整而相對獨立的區域;既是城市之尾,又是鄉村之首;是城市在鄉村的延伸,又是鄉村中的芻形城市,誠如費孝通所說的,小城鎮「是城鄉的紐帶,是城鄉發展的必要環節;又是一個調節城鄉人口的蓄水庫。」[2]亦城亦鄉,正是中國小城鎮的本質特徵。它反映在社會結構上,是農村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學技術、信息的中心,具有多方面的功能綜合體,又有大量的亦工亦農的勞動者,工作在城鎮,生活在農村。在經濟結構上,小城鎮是以城市為依託,具有城市工業、商業和社會服務的經濟功能,又有相當比重的農業和為農業服務的加工業。簡言之,小城鎮具有雙重性:一旦小城鎮與城市結合,即具有城市的屬性;若與鄉村結合,則具有鄉村的屬性。它既是城市不可分的組成部分,也是鄉村的一個組成體,更是一個兩者兼優、相對獨立的社會、經濟、生態結合的實體。[3]

2014年4月14日 星期一

徐泓,「明代向上流動再探」演講紀要

此一演講是在何炳棣對於明清社會流動的研究基礎上,重新審視明代階層向上流動的課題。

何炳棣於各領域的研究向來擲地有聲,成一家之言。他在《東方的搖籃:紀元前 5000 年至 1000 年華夏技術及理念本土起源的探索》(Cradle of the East: An Enquiry into the Indigenous Origins of Techniques and Ideas of Neolithic and Early Historic China, 5000-1000 B.C.) 一書,以文獻、考古資料及古動植學,證明中國古代文明源於本土,打破西方學者以為世界文明源自西亞的一源說。羅友枝 (Evelyn S. Rawski) 教授接任美國亞洲研究學會主席的就職演講,曾以 “Presidential Address: Reenvisioning the Qing: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Qing Period in Chinese History” (〈再觀清代:清代在中國歷史上的重要性〉) 一文,批判何炳棣對滿清王朝「漢化」問題的論斷。何炳棣則發表 “In Defense of Sinicization: A Rebuttal of Evelyn Rawski’s ‘Reenvisioning the Qing’” (〈捍衛漢化:駁斥羅友枝的《再觀清代》〉),批評羅友枝簡化、曲解自己的觀點。由此可見他對自己的研究相當有自信,而且敢於為自己的學術成果辯護。

陳長剛,《明清江南社會經濟史研究回顧(1991-1997)》

90年代以來,研究明清江南社會經濟史的論著較多,集中反映江南農業、商業、市鎮、賦役和社會生活的論著尤為突出,顯示了江南地區在全國經濟圈中的舉足輕重的歷史地位。

總體反映江南區域經濟史研究的著作有范金民、夏維中《蘇州地區社會經濟史•明清卷》(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出版),書中將1368-1850年的蘇州地區分為六個時期,對蘇州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方面和爭論較多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了論述,對前人注意不多的問題也加以研究,如農村基層組織變革、吳地民風、重臣與蘇州治理、商業組織等,是一部全面論述明清蘇州地區經濟史的著作。蔣兆成著《明清杭嘉湖社會經濟史研究》(杭州大學出版社1994年出版),將明清杭嘉湖社會經濟的各有關問題,分成農業經濟、土地制度、賦稅制度、官私手工業、商業和城鎮,以及資本主義萌芽等6篇25個專題加以論述。下面分5個專題介紹近年來的明清江南社會經濟史的研究概況。

佐伯富,《清代鹽政研究》

全書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詳盡的考察了清朝末年鹽政制度崩壞的原因,在分析陶澍鹽政改革的同時詳細考察了陶澍鹽政政策。全書主要由序說、鹽場問題、行鹽地問題、私鹽問題、官鹽價昂貴、運商沒落與鹽政沒落、兩淮鹽政改革、結語等八章組成。

作者在「清代鹽場問題」部分考察探討了清代兩淮鹽場與職官、火伏法、草蕩、清代鹽價與場私、灶戶的階段分化與塌私等,指出了清代在鹽場管理上存在的弊端;在「行鹽地問題」部分,作者對清政府設置行鹽地目的、清政府對行鹽地管理、行鹽地行政區劃、行鹽固定化與私有化進行了全面考察,並進一步分析闡明了兩淮行鹽地私鹽盛行;在「私鹽問題」部分作者考察分析清代私鹽的形成、勾勒了船私、梟私、商私、漕私等不同種類私鹽的大體情況,並對清代私鹽總量等進行了推測考證;在「官鹽價的昂貴」部分作者從鹽稅、鹽場費用、運費、銀價等角度揭示了鹽價昂貴的客觀原因,又從制度角度考察了官吏在執行政策制度過程中進行敲詐勒索、逐層盤剝、窩商和引商進行壟斷等行為,進一步揭示了清朝鹽政的腐朽是推高鹽價的主要原因;在「運商沒落與鹽政沒落」部分作者從資本角度考察了白銀外流對鹽業的影響、資本的枯竭與清朝官鹽滯銷和產鹽量不斷下降的關係、鹽商的奢侈生活與落後經營手段、以及造成鹽業發展落後的原因,分析了清朝鹽政崩壞這一原因;在「兩淮鹽政改革」部分,作者梳理了陶澎以前鹽政改革,並在此基礎上詳盡地考察了陶澍鹽政改革中淮北票法實施過程、票法成果與新弊端,另外又考察了陶澎在淮南的鹽政改革,最後對陶澍鹽政改革影響進行了評價。

原文出自「 金剛智的博客」,網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872381670100yfl6.html

吉尾寬,《明末流民叛亂與地方社會》

 本書是《汲古叢書》的第27種,由作者在其同名博士論文的基礎上修改整理而成。作者首先回顧總結了學界對中國流寇主義、明末流賊、土賊、明末地主社會等研究情況,闡明自己欲從地方社會的角度來研討李自成、張獻忠起義具有「流賊」與「土賊」相結合的特點,這一特點從李自成、張獻忠等流民起義具體過程,明政府的鎮壓政策,當時地方社會的發展動態都清晰的表現出來。作者根據這一特點進一步分析唐宋變革以來中國封建社會民眾叛亂共有的兩個特點,即:民從叛亂基本都是流民叛亂與各種形勢的叛亂勢力相結合的結果;逃兵、小販等「游民」階層是民眾叛亂的根源。全書由三大部分構成。

第一部分,「流民流動活動與組織」。本部分作者設:〈李自成、張獻忠叛亂發展過程與特點〉、〈初期流賊與叛亂的發生-王嘉胤集團〉、〈流賊「奸細」與戰法〉、〈流賊組織與鄉紳-張獻忠集團〉等四章,考察論述了明末流民叛亂。作者認為王嘉胤在陝西府谷縣與山西河裡縣建官署根據地,應看作是明末流寇建立的第一個政權,而王嘉胤吸收當地鄉紳進入隊伍的方法也被張獻忠、李自成改採用,叛亂隊伍通過當地的「奸細」刺探軍情,採購物資,從叛亂隊伍諸多行動上可以清楚看到「流賊」與「土賊」叛亂相結合的二重性。李自成之所以提出「平買平賣」等政治綱領,是因為他認識到了自已活動只有與當地老百姓的活動相結合才能夠長久。

大木康著,《冒襄和〈影梅庵憶語〉研究》

作者於1992年開始閱讀、研究冒襄的《影梅庵憶語》,隨後用現代日本語將其譯出,並詳加註釋,日文譯註於1998、1999年間分三次發表在《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上。作者在研讀《影梅庵憶語》時、圍繞著明末文人冒襄和明清俗文化等發表了多篇論文,本書是作者在他這一時期的譯註、論文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工整理而成的。全書主要分序章、第一部、第二部三個部分,以冒襄和《影梅庵憶語》中心,對明末清初江南文人、以及出現在這些文人身邊的女性及女性文學等進行了考察。

序章,作者在此章首先對「風流遺民」冒襄的一生進行了概述,並親赴冒襄故居江蘇如皋冒家巷進行走訪考察,將冒襄生活時期的集賢裡、集賢橋、得全堂、拙存堂、豐月樓、朴巢、影梅庵等遺蹟進行了考證,並拍照留存。然後對冒襄編纂的《同人集》進行了考證。

寺田隆信,《明代鄉紳研究》

本書是《東洋史研究叢刊》第73種,是作者在以往發表論文的基礎上修改整理而成。學術界對鄉紳這一概念有多種理解,作者以明代鄉紳(具有生員、監生、舉人、進士身份與社會地位的成員)的具體案例入手進行分考察,揭示了明代鄉紳這一社會階層真正的生活狀態,指出明代科舉制度與學校制度是鄉紳階層產生與存在的基本因素,全書主要由六章構成。

第一章〈鄉紳的登場〉。作者在本章總結回顧了日本戰前戰後的鄉紳研究史,列舉了文獻中出現的鄉紳用語案例,從社會制度角闡述了自己的鄉紳觀:鄉紳一詞產生於明代中期,明清兩代通用,原本是「在鄉縉紳」之意,指居住於原籍,由政府通過科舉、科舉學校制度確認其社會身份與社會地位,給予特權與禮遇,與庶民有所區別的人,具體指具有生員、監生、舉人、進士稱號的人;鄉紳制度與科舉制度是同一價值體系,要取得鄉紳的待遇,必須進入科舉與科舉學校程序,接受四書五經等指定教育課程的教育,取得最基本的生員資格;獲得資格成為鄉紳的人享有免稅等特權,國家在保證他們特權的同時也強化了他們的責任,希望他們能夠成為「天下儀表」,起到醇化民風的做用,為維持地方秩序與國家統治等方面做出貢獻;而在現實生活中許多鄉紳濫用了這種權力,成為了「土豪劣紳」,出現了「縉紳之橫」的社會現象;鄉紳階層的形成與舊中國國家與地方社會二重體制有一定的關係。

《皇明祖訓錄》與《皇明祖訓》

前幾天讀黃彰健的一篇文章,覺得很奇怪,一下說《皇明祖訓錄》是十四年頒布,一下又說二十八年,看了他的另一篇文章才恍然大悟,〈論皇明祖訓訓錄頒行年代並論明初封建諸王制度〉開頭說明:
國立北平圖書館藏明鈔本皇明祖訓錄,頃得見其小型影捲,知其書之頒當在洪武十四年二月後,十四年十月前,舊說謂係六年五月初定本,其說非是。是書所記,與洪武二十八年所定皇明祖訓不同,可補實錄、會典及明史之未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