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6日 星期二

艾爾曼,《經學‧科舉‧文化史:艾爾曼自選集》一處別字

本杰明‧艾爾曼(Benjamin Elman)著;吳薇譯;劉海峰校,〈中華帝國後期的科舉制度〉,收入氏著,《經學‧科舉‧文化史:艾爾曼自選集》(北京:中華書局,2010),頁142。陳「弘」謀應為陳宏謀。

陳宏謀

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毛一鷺,《雲間讞略》一處疑案

《雲間讞略》是毛一鷺在擔任松江府推官時寫的判牘,他是萬曆三十二年考中進士,隨即擔任松江府推官,到萬曆三十四年改任上海縣知縣。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楊一凡說《雲間讞略》發生的事情都在萬曆三十六年以前,所以在他擔任上海縣知縣的時候還有補了一些。但無論如何,這些案件都應該要在萬曆三十二年以後才發生,可是非常奇怪,有一則判牘提到一個人物叫劉縣丞,非常奇怪。
 鹽院韓批發上海縣告人王榴狀詞
前件審得:王和與王山以贖田構訟,兩經縣斷。今乘王穆之死,突以人命聳聽。據審,顧科實未交手。第事關田土,原發縣定招申解。
本廳審得:王山所受之田得之王和之父王岳,越年實多,論法固無應贖之例。乃和之居處向在田畔,朝夕寢處,不能外此田以為出入。且田之中有渠先世之丘隴在,則一田而廬舍墳墓集焉。宜和不能忘情於恢復也。先是,該縣業已斷加,而後復斷之使贖,亦念和禾黍之悲情甚淒惋,且又其臥榻之側也。王山力訐其墳為冒認,而山黨有瞿義者復袒山而妄結,和故恐其說伸而田終不得贖也。乃乘王穆病死,與弟王榴圖以人命制山與義。此固山與義有以迫之,然駕彌天之謊,為得地之計,和亦狡甚矣。今據縣審,業已得情。第田止斷贖四畝,恐其居址丘隴尚在應贖之外,則爭端猶未息也。蓋據不可贖之例,則四畝已奢。今止論不得贖之情,則尚可通於四畝之外也。合准斷贖一半,庶和廬舍墳墓得為完局,和更無可藉口,而山亦得保餘業矣。瞿義妄具結而變亂是非,實為訟囮,應與違斷之王山並杖示懲。王榴出頭捏告,本宜反坐,念為和胞弟,情自相關,姑與和並從縣寬擬。
詳批:據招,田土之爭不妨以情處,而人命之誣不可不以法繩也。仰廳依律擬罪,另詳。又行縣具招申解。
本廳覆審得:王榴黨兄王和,以贖田與王山構訟,飾詞誑憲者,蓋已數四矣。當其初誑本道時,職即詳鞫至再,稔知田不應贖,詞宜誣坐。徒以此田得失關和存歿寧宇,故斷令贖田之半以全其巢壘,而罪亦量以杖治。謂若蠢蠢者,既為田而罹法,今僅半歸其田,亦不盡用其法耳。本院以田可情處,而誣不可廢法,方行覆勘。乃榴復兩控本院,且其虛誕不經更過前詞。又閱該縣覆讞爰書,總無別情。而中載王穆之所以死,更自詳核。榴不啻誣以益誣矣,而自家躲閃,而指人為違抗。何譎也。劉縣丞不過奉堂委勘,而妄控為賂官謀產,且不執於初告之日,而添於疊詞之後。其刁誣孰甚焉,依律擬配何辭。至若王脈以修怨而出首和等做陷之密謀,其情自確然。榴之罪已暴著歷審,何事脈為饒舌。且既云共盟立議,則事且首尾兩載,何止今日而始反唇,況蔓引王冕,添捏毆情,亦屬蛇足。並應杖戒。瞿義偏袒妄結,王相賴租強贖,王山違斷延禍,似於初審無異。仍照原擬歸結,所屬田數亦仍原斷。
 根據《上海縣志》的記載,這段時間上海縣沒有劉縣丞,最接近的是萬曆十八年的劉圻,看判牘的時序,確實不是追記之前的事,而是當下發生的事,實在是想不透。

萬曆十八年劉圻任縣丞

萬曆三十四年毛一鷺任知縣

書目資訊
  • ﹝明﹞毛一鷺撰,〈一件人命事〉,《雲間讞略》,收入《歷代判例判牘》,第三冊,頁425-426。
  • ﹝清﹞應寶時修,《同治上海縣志》(清同治十年刻本),卷12,〈職官表上〉,頁15b-16a。

2015年5月16日 星期六

張德信,《明代職官年表》一處筆誤

張德信,《明代職官年表》(合肥:黃衫書社,2009)第三冊的第2908到2912頁,提到記載炤任湖廣巡撫,卻將炤寫成昭,方孔炤就是方以智的父親,應該是滿有名的人物。

方孔炤

2015年5月12日 星期二

馮爾康,〈關於建設中國社會史史料學的思考〉一處編輯疏漏

馮爾康的〈關於建設中國社會史史料學的思考〉先刊載於《漢學研究通訊》,後收入氏著《中國社會史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但《漢學研究通訊》在14頁出了一個小問題,可能是因為編碼的關係,吳晗的「晗」打不出來,改用貼圖替代,但卻錯貼在《馬可波羅遊記》。

馮爾康,〈關於建設中國社會史史料學的思考〉

書目資訊
  1. 馮爾康,〈關於建設中國社會史史料學的思考〉,《漢學研究通訊》,21:4(臺北,2002),頁5-15。
  2. 馮爾康,《中國社會史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

2015年5月11日 星期一

朱希祖,《明季史料題跋》的一處缺字

朱希祖的《明季史料題跋‧ 酈亭讀書記》(北京:中華書局,2012)第175頁提到《懲毖錄》作者,居然是兩格方框,令人不解,應該填上柳成龍。

柳成龍,《懲毖錄》

何炳棣,《中國會館史論》消失的兩頁

網路上流傳何炳棣的《中國會館史論》(臺北:學生書局,1966),其中有兩頁是缺失的,不管是哪個版本都一樣,我就去翻拍,幫你們找回來吧!

第67頁

第68頁

2015年5月2日 星期六

關於「雞姦」一詞的初步考察

作者 okplaymayday (星期天的歷史學家)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問卦] 有沒雞姦的"雞"正字(上田下女)都不用八卦
時間 Sat May 2 15:23:3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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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gglassese (鏡)》之銘言:
: 雞姦的雞 根本就不是雞這字
: 正字是上田下女 (抱歉big5沒收這字) ,就念"雞"
: 田 田
: 女 力
: 男這字 下面的力改成女 意思是:
: 是把男的當女的操 (這裡真該佩服天朝造字的博大精深)
: 那有沒現在都不講 (上田下女)姦 都用雞姦的八卦
: 用"雞姦"的缺點是:
: 我小時就覺的很怪 強姦本來就是用雞雞啊
: 怎強暴女的不叫雞姦 操男的才叫雞姦
: 叫(上田下女) 不是好很多 ?
: 那為何記者還是用雞這字? 有沒這方面的八卦

既然你誠心誠意的問了,我就大發慈悲的搞你。筆者的研究領域是明代的春宮圖,也曾修過八堂課,對於雞姦略有研究,因此在這邊稍作解答。首先澄清一下,「上田下女」這個字也不是那麼正統。明代的文人沈德符在他的筆記小說《萬曆野獲編》說:
年過而立。尚寢處如伉儷。至有他淫而告訐者。名曰「㚻奸」。㚻字不見韻書,蓋閩人所自撰。(翻譯:過了三十歲以後,還像夫妻一樣感情好的甲甲,後來又移情別戀,稱之為「㚻姦」,但這個字在字典裡沒看到,應該是福建人自創Der。)
清朝文人袁枚對這個字也很奇怪,他《隨園隨筆》說:
《楊氏正韵箋》:「律有㚻姦罪條,男作女也,今男淫爲雞姦,悞矣。」(翻譯:在《楊氏正韵箋》這本書有提到法律裡有㚻姦罪,就是把男生當成女生在騎,現在人稱作「雞姦」,應該是錯誤的說法。)
從這兩段史料可以知道兩件事,第一是雞姦的意思有改變,原本是指甲甲移情別戀,後來變成男生騎男生。第二是字的改變,從福建人自創的㚻變成雞。為什麼會改變字形呢?